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出台BR未完成年度目标取消重点项目资格
“建立重点项目联动和并联审批机制,建立重点项目约谈制度;侵占、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将受到严处;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将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条件……”为保证重点项目顺利建设,云南打出了组合拳。
近日出台的《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机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设前置条件的,由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及州、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1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牵头开展并联审批,全程监督,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重点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重点项目额外收取费用。对重点项目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或申请减免。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我省将对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当年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进行中期评估后适当调整。对因项目推动不力、难以落实要素保障、市场发生变化停止实施、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进入重点项目计划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将提出重点项目年度退出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建立重点项目约谈制度。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影响重点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由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进行约谈。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限期整改。
如果省、州、市有关部门或个人侵占、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重点项目进度;违反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擅自对重点项目乱收费、摊派、罚款;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符合重点项目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验收;采取地区保护、行业垄断等手段,干预合法的招投标等项目建设活动等,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重点项目法人发生下列情形: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无法落实,影响工程进度;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等,将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条件。
记者李丹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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